作者:齊精智律師
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有權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齊精智律師提示對于“同等條件”何時確定、如何確定,還有較大爭議。觀點一認為,“同等條件”應在轉讓股東有出讓股權的意圖時就確定。觀點二認為,“同等條件”應在轉讓股東和第三人達成出售標的物意向時確定。觀點三認為,在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同等條件”才得以確定,優(yōu)先購買權才能行使。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須以轉讓方實施了擬向第
三人轉讓股權的實質性行為為前提條件,一般表現(xiàn)為與確定的第三人簽訂了內容明確的股權轉讓合同,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依法有權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該股權。
裁判要旨: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須以轉讓方實施了擬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實質性行為為前提條件,一般表現(xiàn)為與確定的第三人簽訂了內容明確的股權轉讓合同,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依法有權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該股權。本案中,王淑連等16位股東并未在其發(fā)出的通知中明確披露第三人系何人,亦未明確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轉讓合同的具體內容。該通知僅僅明確了股權轉讓的單價及付款條件。而對雙方應何時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何時辦理股權轉讓手續(xù)、代持關聯(lián)公司股份的股東如何辦理相關手續(xù)等均未明確,而這些內容在王淑連等16位股東曾將其股權轉讓給潘珠的過程中產生分歧,以致股權轉讓手續(xù)進展緩慢。潘珠亦在發(fā)出的《行使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通知》中,要求王淑連等16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即潘珠亦認為還需要就股權轉讓合同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因此,王淑連等16位股東向潘珠等發(fā)出的股權轉讓通知書,僅表明其有按一定價款和條件對外轉讓股權的意愿,并未反映其與第三人有實際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潘珠回復通知表示接受股權轉讓條件和價款,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該兩份通知并不能構成股權轉讓的要約與承諾,不具有強制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約束力,潘珠主張行使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并強制王淑連轉讓其股權,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潘珠與王淑連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中中法民二終字第639號]
二、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前提股權轉讓雙方就價
款數(shù)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達成合意。
裁判要旨: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是相比于股東以外的買受人而享有的優(yōu)先權,因此,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前提是,擬出讓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已經就股權轉讓達成合意,該合意不僅包括對外轉讓的意思表示,還應包括價款數(shù)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在內的完整對價。而在本案中,雖然在股東會前全體股東均被通知,將于下午與股東以外的受讓人簽約,但在股東會上,受讓人并未到場,也沒有披露他們的身份或者與他們簽訂的合同,因此,直至股東會結束簽署決議時,對外轉讓的受讓方仍未確定,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前提也未成就。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丁祥明、李晴、馮月琴與瞿斐建優(yōu)先認購權糾紛再審審理民事判決書[(2012)民抗字第31號]
三、股權轉讓方向其他股東告知受讓人、轉讓數(shù)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
裁判要旨:“擬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不僅需要向其他股東告知自己欲對外轉讓股權,還應當告知受讓人、轉讓數(shù)量、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
案件來源:四川高院(2019)川民再377號。
四、對外轉讓的受讓方沒有確定,其他股東不具備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
裁判要旨:股權轉讓人僅作出股權對外轉讓的意思表示,未形成包含轉讓價格、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在內的完整對價,且對外轉讓的受讓方也未確定,則其他股東享有優(yōu)先權的“同等條件”可視為未成就。
案件來源:(2012)民抗字第32號。
綜上,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前提是,擬出讓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已經就股權轉讓達成合意,該合意不應靳包括對外轉讓的意思表示,還應包括價款數(shù)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在內的完整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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