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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律師
來源:北京不良資產催收律師(ID:chenglvshi999)
自從p2p這一行業(yè)誕生到現在,基于種種原因這一草根金融的前期發(fā)展狀態(tài)異?;靵y、從業(yè)主體規(guī)范程度良莠不齊,造成了各種問題平臺、暴雷平臺屢屢曝光,平臺出借人的權益難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甚至出現部分地區(qū)的借款人借機集體逃廢債等惡性事件的發(fā)生。本文旨在剖析此背景下出借人權益保護中的相關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與建議,望可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 p2p平臺出借人權益維護的必要性
依據零壹智庫發(fā)布的《 2018中國P2P網貸行業(yè)年度簡報》統(tǒng)計,截至2018年12月31日, P2P網絡借貸平臺共6063家,其中異常平臺(不含轉型、爭議和良性退出的平臺)數量為4672家(占比77.1%)。截至2018年年末,P2P網貸行業(yè)待還余額為7311億元。另據網貸之家公布的《2019中國網絡借貸行業(yè)年報》,截止2019年年末,2019 年全年退出行業(yè)的平臺數量為 732 家,其中 停業(yè)及轉型平臺數量有 510 家,問題平臺 222 家。該年報估算行業(yè) 2019 年問題平 臺的總貸款余額在 1500 億元左右。面對每年出清如此眾多的問題平臺及高額的借貸余額,如何有效的解決出借人債權實現問題,不僅僅是關系到p2p行業(yè)發(fā)展的重要課題,更是干系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議題,社會各界對此問題理應引起高度重視,群策解決。
二、 問題平臺出借人債權實現的諸多困境
(一) 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競合
鑒于問題平臺中相當一部分均屬于平臺或其實控人涉及非吸
或者集資詐騙等刑事風險而被刑事立案,基于我國先刑后民的法律體系安排,在此情況下不論是出借人還是平臺都很難再通過民事途徑維權,而只能長期等待刑事裁決結果及相關附帶的民事訴訟;更為重要的問題是,一旦進入刑事偵查階段以后,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相關平臺之前放款形成的債權資產,就已經成為經偵追贓的目標,這與相關出借人希望直接盡快實現相關債權的目的直接相悖。基于p2p線上債權的撮合相關債務人分布在全國各地,不論是從專業(yè)度還是地域上出借人很難自行直接追訴相關債務人而只能委托律師事務所等合法催收中介機構進行合作催收,且此類委托多數都屬于風險代理,對于律所而言要通過起訴、一審甚至二審一個法律催收周期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實現催收成果,而此中一旦經偵認為相關行為無效被終止,律所承擔的相關風險過大而不會被接受。
(二) 各地經偵等執(zhí)法機關催收警力相對不足
參考上述網貸之家公布的《2019中國網絡借貸行業(yè)年報》發(fā)現, 我國整體平臺地區(qū)分布集中度較高,其中85%的平臺分布在北上廣浙四個地區(qū)。相應的問題平臺、暴雷平臺也相對集中在上述核心城市地區(qū),面對眾多的出借人及案件,相關地區(qū)的經偵力量相對而言就顯不足。按照正常法律制度安排,經偵的主要工作應為偵查各類經濟犯罪,對于涉案贓款的追查應屬于其工作范圍,但眾多出借人且借款人分布在全國各地的現狀,要求經偵機關有效完成相關工作恐怕杯水車薪,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導致相關出借人出現集體上訪維權等群體性事件,對地方的長期穩(wěn)定產生不利沖擊。
(三) 各地法院對于p2p債權案件的不同態(tài)度
從民事催收的角度,即使不考慮上述刑民交叉的問題,我國各地
方法院近年對于p2p類民事催收案件采取了相對消極的處理方式,很多地方法院甚至不與立案。而且從放款性質看,p2p類債權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依據最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該規(guī)定雖然從直接結果看處罰的是從事民間借貸盈利的平臺,但鑒于平臺本身的放款資金多來自于出借人,最終反而誤傷了眾多出借人。而眾多線上線下借款人卻因此減輕了法律責任。這恐非原本立法目的所追求。
(四) 出借人對于平臺及實控人難以信任
對于問題或者暴雷平臺,相關出借人外部不能通過專業(yè)機構合作
維權,在相關兌付方案無法實現后,出借人對平臺的實控人及其團隊的信任度極易陷入冰點,在兌付極為困難的時候究竟平臺有多少凈資產、相關催收回款后的資金路徑如何都需要有比較公信力的第三方介入,向出借人定期明確通告,打消出借人不必要的疑慮。而遺憾的是在現有法律環(huán)境下,相關處理機制尚付闕如。
三、建議的機制:建立邢民各自運行的,以地區(qū)經偵牽頭,相關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出借人權益維權體系。
有鑒于上述問題,建議最高法、公安部等相關最高執(zhí)法、司法機
關聯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guī)定,進行體系化解決。
(一)經偵部門牽頭建立追債小組
鑒于P2P平臺暴雷后,不論相關實控人或從業(yè)人員涉及非吸或者集資詐騙何種類型的犯罪,都是已發(fā)的事實,這與后續(xù)對外部債權的追討應區(qū)分為兩類問題看待。對于前者由經偵部門側重完成相關偵查、搜證及提起公訴等相關工作;而對于后者建議由經偵部門牽頭建立一個相關主體多元參與的追債機構。這樣經偵部門可以極大程度集中主要警力完成其對涉及犯罪行為的傳統(tǒng)偵查工作,另一方面基于其公職部門的政府身份,牽頭建立的追債機構公信力更具說服力。
(二)明確追債小組的組成、職責和工作流程
鑒于暴雷或者涉刑的平臺,前期基本都是從事信用貸款,絕大多數事發(fā)后已進入資不抵債的實際狀況,所以追債小組的職責和工作流程可以參考破產管理的法律制度建立:
1. 追債小組的組成
由經偵部門牽頭監(jiān)督,完成出借人代表的選舉工作,選出代表自動成為追債小組的主體;通過共同簽約的方式通過追債小組的工作職權范圍、會議周期和議事規(guī)則。
2. 強制審計
由追債小組委托專業(yè)會計師事務所對平臺及相關實控人實施強
制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向出借人告知公示。
3. 委外催收或整體處置
根據出借人意愿,對于相關對外債權資產統(tǒng)一委托外部律師事務
所進行法務催收或者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變現等,并明確相關催收或處置結果的定期告知公示職責。
4.收益分配比例的確認
司法解釋應明確,對于相關委外催收或者處置結果的分配,除有法定抵押權部分外,按照追債小組規(guī)則確定分配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由全體出借人2/3以上多數通過即可執(zhí)行。
(三)專項明確p2p類債權后期處置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p2p類債權一旦進入后期處置,基本屬于平臺暴雷后
的維權或減損行為,其與一般意義上的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多數人盈利的業(yè)務模式已經有本質不同,故此相關司法解釋似應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化解系統(tǒng)風險的角度對此類訴訟網開一面,允許其按照正常的民事訴訟立案處理。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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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P2P債權催收的問題難點與應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