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精智律師
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銀行公募(私募)理財、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非上市非掛牌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滬港通、深港通等,齊精智律師提示夫妻一方婚后對婚前購買的金融產品進行買賣產生的增值收益為主動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金融產品,婚后沒有進行買賣操作,金融產品因市場行情變化產生的增值收益為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金融產品,婚后沒有進行買賣操作,金融產品因市場行情變化產生的增值收益為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020】最高法民申1003號裁判認為:婚前取得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婚后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譚某對雷某所持有的新鴻基公司股權屬于雷某的個人婚前財產并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雷某在與譚某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將其所持有的新鴻基公司股權轉讓,轉讓有無溢價以及該溢價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查明的事實,新鴻基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時受讓了雷某與他人設立的貴州黔東南州燕子巖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經營范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銷售、物業(yè)服務。譚某再審申請認為新鴻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檢報告書》可以證實新鴻基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經營。經審查,《公司年檢報告書》系用于工商登記年檢,可以證明新鴻基公司處于存續(xù)狀態(tài)但并不足以證明公司在生產經營,更不足以證明新鴻基公司資產因此而增值,故譚某提交的新證據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新鴻基公司成立后,未對土地進行開發(fā),也未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鴻基公司股權價值在婚后的變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產市場行情變動引起,并不是雷某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或者利用該股權進行再投資產生的收益,原審認定事實不缺乏證據證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結算(三)》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據此認為,雷某轉讓其持有的新鴻基公司股權即便有溢價也應定性為自然增值,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二、夫妻一方婚后對婚前購買的金融產品進行買賣產生的增值收益為主動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9年印發(fā)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作出了更為細化的參考意見,認為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沒有進行買賣操作,股票因市場行情變化產生的增值收益為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公司取得的有限公司的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變現后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院法官會議紀要: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權利,包含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取得完整無瑕疵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應同時符合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這一實質要件和被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等相關件這一形式要件。換言之,出資并非取得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充分條件,不能僅因出資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認定該股權為夫妻共同共有。當股權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時該股權的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股東有權單獨處分該股權。
如無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登記為股東的一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股權轉讓義務,但根據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因轉讓該股權而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夫妻一方婚前買進金融產品后,婚后就不要進行任何操作,直到離婚后在出售變現,變現所得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仲裁員、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yè)律師,微信號1336398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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